公务员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
1. 试用期期限 :新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为一年,自报到之日起计算。
2. 试用期工资 :
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的工作人员,试用期工资按规定执行。
其他新录用人员试用期工资,由主管部门根据录用前工作年限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确定,原则上应略低于本单位正式任职的同等条件人员。
3. 试用期满后的考核 :
试用期满后,应对公务员的德、能、勤、绩、廉进行全面考核。
考核应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,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,应在情形消除后三十日内进行。
4. 合格条件 :
思想政治素质较好,能贯彻落实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。
能够正常履行职责,完成本职工作。
责任心强,工作积极,作风较好。
道德品行较好,廉洁自律。
5. 不合格条件 :
思想政治素质较差。
无法正常履行职责,完成本职工作。
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。
不满足上述合格条件之一者,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。
6. 法律保障 :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应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,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,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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