管辖恒定原则
管辖恒定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,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准,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,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。这一原则旨在保持诉讼的安定性,避免因管辖变动引发的司法资源浪费,减少当事人讼累,提高诉讼效率。
管辖恒定原则包含以下几个方面:
1. 地域管辖恒定 :例如,如果起诉时以被告住所地为管辖根据确定管辖法院,即使被告住所地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,也不影响管辖权。
2. 级别管辖恒定 :级别管辖按照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,不因诉讼过程中标的额的增加或减少而变动。
3. 法院辖区变化 :即使因行政区划变更导致法院辖区发生变化,受理案件的法院也不得因此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的法院。
4. 反诉和诉讼请求变更 :即使本诉被撤回,或者反诉、诉讼请求发生变更,也不影响本诉法院对反诉的管辖。
5. 诉讼标的额变化 :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诉讼请求导致诉讼标的额增大,超过原受理法院的管辖权限,一般也不再变动管辖权,除非当事人故意规避相关规定。
管辖恒定原则通过上述规定,确保了诉讼过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,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效率